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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规!这些锂电池货物不作为危险货物运输
来源: | 作者:zhengxihy | 发布时间: 2023-11-06 | 739 次浏览 | 分享到:
根据《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》等规章和标准,对于锂含量不大于1g(2g)的锂金属电池(组)、能量额定值不大于20Wh(100Wh)锂离子电池(组)等符合《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》特殊规定78、79的消费型锂电池货物,通过铁路运输时不作为危险货物运输。

  (三)锂电池生产企业规范。消费型锂离子电池的生产企业宜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《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》和《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》的要求。

  三、规范铁路运输条件

  (四)加强产品安全性测试和铁路运输条件鉴定。托运消费型锂电池,应当进行产品安全性测试和铁路运输条件鉴定。

  产品安全性测试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依据联合国《试验和标准手册》第III部分 38.3 节的要求(以下简称 UN38.3 测试)进行,测试报告结论应当明确所检测的消费型锂电池是否符合UN38.3测试。

  铁路运输条件鉴定由具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(CMA)和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(CNAS)认可的鉴定机构依据铁路危险货物运输有关规定进行,鉴定报告的结论应当明确:所鉴定的锂电池的铁危编号,是否符合《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》特殊规定78、79,是否可不作为危险货物运输,锂离子电池生产企业是否符合《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》要求。

  (五)加强货物包装检测。消费型锂电池的铁路运输包装应当符合《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包装》(TB/T 2687-2020)规定,满足基本技术要求和性能试验要求,能够通过跌落试验和堆码试验。铁路运输包装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。

  (六)加强托运管理。托运人提报运输需求时,应当如实申报货物品名,符合消费型锂电池铁路运输条件的,应当在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注明“品名(铁危编号)符合特殊规定78、79,不作为危险货物运输”。托运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(铁危编号91045)时,托运人应当保证电池的荷电状态(SOC)不超过电池额定容量的30%。

  托运前,托运人应当向铁路运输企业提交产品安全性测试报告、铁路运输条件鉴定报告、铁路运输包装检验报告、安全承诺和应急处置措施,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锂电池货物安全性负责。

  四、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管理

  (七)加强承运把关。铁路运输企业承运消费型锂电池时,应当加强运输相关从业人员培训,按照规定查验托运人身份及托运人提交的相关资料,按规定对承运的货物进行安全检查,不得承运未按规定接受安全检查的货物。

  (八)加强运输组织。装运消费型锂电池应当选用技术状态良好的车辆和集装箱,货物装载符合《铁路货物装载加固技术要求》(TB/T 30004-2021)相关规定,防止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移动、挤压、倾覆、倒塌或坠落等问题,确保货物运输安全。装卸消费型锂电池应当符合铁路货物装卸安全技术相关规定。装载消费型锂电池的铁路车辆禁止溜放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