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据《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》等规章和标准,对于锂含量不大于1g(2g)的锂金属电池(组)、能量额定值不大于20Wh(100Wh)锂离子电池(组)等符合《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》特殊规定78、79的消费型锂电池货物,通过铁路运输时不作为危险货物运输。
f)除安装在设备上的电池组外,每个包装件以任何方向进行1.2m跌落试验时都能够不使其中所装的电池或电池组受损,不造成内装物移动,以致电池组与电池组(或电池与电池)互相接触,并且没有内装物释出。
g)每个包装件总重不应超过30kg,电池组安装在设备上或与设备包装在一起的情况除外。
h)在货运单据上注明“品名(铁危编号),符合特殊规定79,不作为危险货物运输”。
满足本条特殊规定时不需再满足特殊规定1。
72.不应运输下列锂电池:安全性有缺陷的锂电池;出现破损、会造成潜在受热、火灾或短路的锂电池(如,由于安全原因而被制造商召回的锂电池);废锂电池和为回收或处理目的运输的锂电池。